重庆飞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IPO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飞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IPO律师事务所选聘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第一章/2.3目标要求列明:“根据企业实际,可先新三板挂牌,目标要求为北交所或沪、深交易所股票发行并上市”。在后文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列明的参考文本,仅涉及“新三板+北交所”。请明确服务范围。
答:本次招标范围为“新三板+北交所”。若沪、深交易所股票发行并上市,总价另行协商。
问题2:第二章/1.4.1中列明的“5.委托代理人。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为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证明、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本所总部在北京,重庆或成都分所并不具有独立出具上市法律文件的资格,各分所员工也是总部即投标人的职工,但养老保险缴纳地会由当地分所购买。为了能够及时响应招标人的评选活动,本所拟委托常驻重庆分所的职工作为代理人,其提供的养老保险是由本所重庆分所为其购买的养老保险,请确认是否满足前述资格要求。
答:上述情形满足资格要求。
问题3:第三章评标办法/其他人员配备写到“若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组成员名称的,还需提供业主证明”,请确认:(1)若与客户合同中已经列明了相关成员姓名,是否可以替代客户即业主证明?(2)业主证明内容是否有要求?
答:(1)若与客户合同中已经列明了相关成员姓名,不需要提供业主证明。(2)业主证明内容形式不作要求,但须体现项目组成员名称。
问题4: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中“投标人报价”是指每一投标人的报价的话,就会得出每一投标人的偏差率,每一投标人的偏差率都是不同的话,何来允许偏差率?即偏差的允许范围如何确定?
答:本项目并未设置允许偏差范围,即偏差率均在允许偏差范围。招标文件中的“允许偏差率”即为“偏差率”。
问题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议明确以届时签署版本为准。
答:非特别条款以促进目标实现为遵循,可以协商签署版本;特别明确条款(第四条、第五条)是签署版本的固定内容”。
问题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3.5.3之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提供电子版本(U盘2份),请确认:(1)2份电子版本正本副本份数要求;(2)鉴于投标函、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均有单独封面、目录等,是否电子版本也需分为四个独立Word,且为两份,且封面均需体现正副本(如需)。
答:电子版本是否拆分为四个独立的word文档,投标人综合考虑不作要求,一份电子文档中包含所有投标文件即可,且不需要注明正副本,1个U盘对应1个电子版投标文件,须提供2个U盘。
问题7: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3.6.4提及“《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请确认:(1)此《技术方案》表述仅在此出现,是否即第六章指的技术部分;(2)若是,此处显示不分正副本,则是否提交两份一样的电子版本,此外,纸质版文件中该部分封面是否亦无需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
答:(1)本项目技术部分采用明标评审,故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2)电子版不分正本副本,1个U盘对应1个电子版投标文件,须提供2个U盘。
问题8:第三章2.2.2之类似业绩,要求① 招股说明书申明页。请确认:要求提供的是否为可看出律所及签字律师的招股书“发行人律师声明”页;要求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截图”,请确认:是否指证监会出具的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相关批复;请确认①②是否需同时提供。
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供上述①②项要求的证明材料。且清晰的反映业绩的相关要求。
问题9: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表之10.5招标代理费30000元要求中标人承担,但目前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首笔付款在新三板申报后,考虑中标人实际工作付出与市场惯例,建议在签署合同后即可支付较小比例的启动费用。
答:不影响任何投标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为确保特别约定条款的严肃性,对合同中第四条、第五条不作调整。
问题10:项目所称总价包干,是否指全流程费用,包括IPO法律服务基础费用及奖励费用?还是仅指基础费用?
答:全流程服务总价包干。
问题11:项目所称,目标要求为北交所或沪、深交易所股票发行并上市交易,如公司于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后续项目总价是否会有调整?具体调整幅度为何?
答:本次报价以北交所上市为基础;如公司于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后续项目总价及调整幅度另行协商。
问题12:招标文件要求:2019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以首次公开发行日期为准),投标人累计具有 8 家作为发行人律师成功承办的 A 股上市项目业绩。
Q:如果是以总所名义投标,以分所名义签约的项目能算有效业绩吗?
答:如果是以总所名义投标,以分所名义签约的项目且业绩相关信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有效业绩。
问题13:招标文件要求: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以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为准),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主办律师)以项目负责人(主办律师) 身份累计至少具有3个签署并成功完成A股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功项目的业绩。“
Q:一般一体化管理的事务所,可能会应客户要求以分所名义签署,如果是以总所名义投标,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是否要求必须是总所名义签署服务协议的项目?
答:只要总所与分所关系能明确,不论是以总所或分所名义签署均予认可。
问题14:关于差旅费、住宿费等承担主体的内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要求不一致,以何为准?同时根据IPO项目惯例,若为外地中介机构团队到重庆出差,驻场律师的差旅费、住宿费等通常由招标人承担,招标文件对此是否有补充?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3.2条“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载明,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最高限价160万元,上述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全流程法律服务产生的人工费、差旅费、交通费、保险费、通讯费、应缴纳税费等所有费用。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条“法律服务费”载明,乙方指派人员前往重庆市以外的地区出差的差旅费、住宿费,相关行政、司法、鉴证、公正等部门收取的查询费、文印费等,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工作费用,由甲方(招标人)承担。
答:包干费用包含工作人员住所地至招标人所在地(重庆市域范围内)费用;属招标服务范围业务,需到重庆市以外区域出差的费用,经招标人认可后可另行报销。
二、补遗部分
补遗1:现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2特别说明中“项目负责人(主办律师)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修改为“项目负责人(主办律师)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的任意连续6个月。”
补遗2:删除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6.4中“《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的描述。
招标人:重庆飞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 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