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产力发展中心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生产力发展中心(英文名称:Chongqing Center for Productivity Development英文缩写:CQCPD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致力于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中的社会智库[1]。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实践,积极开展国内及国际经济交流;汇集社会智力资源,面向党委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努力建设高水平和有一定影响力的地方新型社会智库,为促进重庆生产力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作贡献;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活动地域为重庆市,住所设在重庆市江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
(二)开展与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相关的学术活动;
(三)开展与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活动;
(四)开展本团体研究成果的转化活动;
(五)编辑出版与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刊物、资料;
(六)开展其他有利于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研究机构、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学会协会、学术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备一定研究咨询能力或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实践经验;
(四)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团体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团体邀请,或自愿申请;
(二)填报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发给会员确认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课题研究、调研、论证、交流等学术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类研究、资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承担本团体的任务;
(五)对本团体提供相关活动支持;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1年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团体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七)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
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为奇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其总人数不得超200人。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备一定研究咨询能力或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实践经验;
(四)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根据议题可邀请相关会员、专家列席。
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其中,秘书长为本团体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上任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并推动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
(五)提名副秘书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六)决定本团体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聘任和解聘。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理事长,并于该理事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日常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专家委员会,聘任专家若干,为本团体开展活动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节 监 事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并对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团体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团体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支部书记参加本团体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研究类任务;
(二)承接有关方面直接委托研究类任务;
(三)开展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合作;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团体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团体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团体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征求意见,然后再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团体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6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