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渝某部JWZBSCDYHGC项目
澄清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驻渝某部JWZBSCDYHGC项目”澄清发布。本澄清文件是对谈判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已发布的谈判文件与本澄清文件针对同一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文件内容为准。
一、谈判文件 第六篇合同草案条款政府采购合同中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第4.5条、履约保证金 无 修改为:
4.5、 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履约担保的方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3)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红名单中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应缴纳金额的50%。中标人是否属于红名单,以开标环节信用状况查询结果为准。
(4)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合同订立前,承包人按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5)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6)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谈判文件中相应内容均做对应修改。
二、谈判文件 第五篇供应商须知中 第七条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 修改为:第七条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 谈判文件中相应内容均做对应修改。
采购人:驻渝某部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