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遗通知1
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结算及付款方式中第(3)项原为:
“(3)招标人在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但中标人有按招标人的要求先行开具合法票据(可抵扣的16%或10%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现将该项修改为:
“(3)招标人在结算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但中标人有按招标人的要求先行开具合法票据(按国家现行规定的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注:本补遗内容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补遗内容为准。
招标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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