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重庆银行整体品牌项目策划执行(客户礼品)采购
项目编号:0611-1900040800A
答疑通知1
质疑事项:
重庆银行整体品牌项目策划执行(客户礼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条规定:2016年10月至本招标文件发出日期间,有为至少三家不同单位提供过雨伞制作服务(提供相应制伞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及付款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注:投标人自行填报资格要求业绩和评分要求业绩(见附件),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自行填列的资格要求业绩进行初步评审,按照有效投标人自行填列的评分要求业绩进行评分评审。
2、在招标文件评分方法第一节商务部分规定:在2016年10月至本招标文件发出日期间,每有一个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雨伞制作案例得2分,最多可得14分。提供相应制伞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及付款发票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注:1、初审合格的业绩不纳入本项评分评审。
2、若多个案例均是为同一家单位提供的雨伞制作服务,则只计一次得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制定招标文件。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取消不合理条件限制和加分、取消排斥投标人的条件,确保该项目招标公平、公正。
我公司如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将保留投诉或司法诉讼的权利
答:根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中的资格条件和评分办法要求,均未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设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招标文件不作修改。
注:本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答疑内容为准。
招标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19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