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县储备粮有限公司不动产测绘服务项目
询价采购函
各潜在投标单位:
我司已具备产权测绘条件,欢迎房地合一测绘服务的各潜在投标单位积极参加报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项目名称
重庆市彭水县储备粮有限公司不产测绘服务项目
二、基本情况
1项目法人:重庆市彭水县储备粮有限公司
2服务地点:彭水县储备粮有限公司
3招标范围:彭水县储备粮有限公司位于彭水县境内所属房屋31宗(甲方指定范围)资产测绘,房屋面积56478.10平方米。按权证办理要求,提供资料技术准备、控制测量、外业测绘、内业编绘、成果质量检查、测量成果报告编制、数据入库及成果提交等技术服务工作,包含不动产登记中心需要登记入库的房屋及土地权属实际面积相关图纸及数据等资料,并协助将测绘数据录入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达到完成办理产权证的要求。
三、资质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应包含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
四、服务工期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45个日历天内完成。如因自然条件影响或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五、最高限价(含本数)
项目最高限价:98987.00元。
六、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本次询价活动采用固定单价。
2.报价内容:对本项目提供的资料技术准备、控制测量、外业测绘、内业编绘、成果质量检查、测量成果报告编制、数据入库及成果提交等技术服务工作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及利润、税金、服务人员劳务费、差旅费、材料费、场地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本项工作包含的所有风险等各项费用。
3.以人民币“元”进行报价保留两位小数(报价金额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七、比选方式
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三家有效报价进行比选,报价最低者中标,不满足三家报价单位,需二次挂网。
八、付款方式
本测绘项目以单价承包的方式进行结算,待工程完工后,按出具的测绘报告记载面积据实结算。乙方将测绘成果正式提交甲方确认,中标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结清测绘费。
九、请各单位于2024年12月8日17时前,将盖公章后的报价函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有效营业执照、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等)扫描发至我司指定邮箱。纸质报价资料于2024年12月9日前密封邮寄我司。
监督人:向阳
监督电话:13638213286
联系人:雷斌
联系电话:13609499060
指定邮箱:380388622@qq.com
收件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物流东路77号
重庆市彭水县储备粮有限公司
不动产测绘服务项目报价函
致:重庆市彭水县储备粮有限公司
经我司综合考虑,结合我司实力,现对贵司子企业彭水储备粮公司资产测绘服务项目进行报价:
测绘分项报价表 |
序号 |
项 目 |
服务内容 |
计算单位 |
报 价 |
1 |
不动产测绘 |
31宗产权图根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调绘、面积量算、分幅平面图测绘、分丘平面图绘制、检查修改、成果资料整理、图根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采集编调、面积量算、地籍图(含宗地)绘制检查修改、成果资料整理等办理产权过户所需全部测绘内容。 |
项 |
元 |
投标报价单位(盖章):
时间:年 月 日
测绘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位于 重庆市彭水县储备粮有限公司公司所属(甲方指定范围)土地、房屋等测绘。
第二条 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以及物价局核发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
2.取费项目及预算价款:
序号 |
项 目 |
计算单位 |
包干价(元) |
备注 |
1 |
不动产 |
31宗土地房屋 |
项 |
|
|
3. 本测绘项目以总价承包的方式进行结算。
4.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日内向乙方提交 有关项目的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证照、产权证明、说明文件等资料。
2.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材料之日起 2 日内,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组织测绘队伍进场。
2.乙方应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所有的测绘成果。
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第五条 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全部测绘项目工期为 45 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测绘工程费用结算
乙方提交合格成果后,根据测绘宗数,按合同总价双方签定结算单,乙方根据签定的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结清全部测绘费用。
第七条 测绘成果份数
乙方向甲方交付约定的测绘成果 纸质件 3 份、电子版1份。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如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则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如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则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测绘费。
2.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工作成果提交延后,乙方不承担延后交付成果的违约责任。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测绘费,则甲方应向乙方除支付剩余部分外,还应按照未支付部分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停止或解除合同,除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测绘费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已付测绘费的1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逾期损失费,逾期损失费以合同约定的预算测绘费的10% 计算。
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使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甲方提供的图纸、控制点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4.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底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预算测绘费总额1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后,违约方除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实现债权费用。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无。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