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碳交易市场运行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证,是碳排放权作为可交易产品、企业资产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完成碳交易履约、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客观了解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政策进程,总结梳理现行法律体系在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中面临挑战,促进现行法律体系完善,做如下梳理: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范以及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范组成。
(一)全国法律规范、涉碳司法指导文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碳排放权交易监管领域的上位法。这部全国首部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立法主旨的行政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背景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体系历经十年再迎里程碑。
早在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首个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部门规章。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取代国家发改委部门规章,此后碳交易主管部门由发改委转隶至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同时颁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及《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部配套规则,搭建完成国家层面碳排放权交易的“一办法”和“三规则”的基本监管框架。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涉碳司法指导文件《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和《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直至2024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规定体制机制、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至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高质量运行有了更加明晰的规则体系和更加有力的法规依据。
表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范重要进程
序号 |
内 容 |
1 |
2014年12月10日,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2021年已废止)。 |
2 |
2021年2月1日,部门规章,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此后碳交易主管部门由发改委转隶至生态环境部。 |
3 |
2021年5月14日,配套规则,生态环境部同时颁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
4 |
2021年10月8日,涉碳司法指导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8号)。2023年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法发〔2023〕5号)。 |
5 |
2024年2月4日,行政规章,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其法律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
(二)地方法律规范、涉碳政策文件
北京、上海、广东、湖北及深圳等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出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我市是西部地区唯一纳入地方试点碳市场的省市,于2014年发布《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启动碳交易试点工作,2023年我市印发了修订后的《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表2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范政策进展
序号 |
名称 |
生效时间 |
颁布机构 |
立法层级 |
文号 |
1 |
深圳 |
2024.05.13 |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
政府规章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 |
2019.09.05 |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
经济特区法规 |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1号 |
2 |
湖北 |
2024.03.01 |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政府规章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 |
3 |
福建 |
2020.08.07 |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政府规章 |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
4 |
广东 |
2020.05.12 |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
政府规章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
5 |
上海 |
2013.11.20 |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
政府规章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
6 |
北京 |
2024.05.01 |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
规范性文件 |
京政发〔2024〕6号 |
7 |
重庆 |
2023.02.20 |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
规范性文件 |
渝府发〔2023〕6号 |
8 |
天津 |
2020.07.01 |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规范性文件 |
津政办规〔2020〕11号 |
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难点及解决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立法包括国家层面立法,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包括地方层面的立法,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律研究属于较为新型的法律研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目前全球覆盖碳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立法由此发展迅速。地方碳交易试点从2011年相继推动开始、2013年陆续启动到运行满十年后逐渐成熟,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7年正式开始建设到经历两个履约周期。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相关法律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一)国家层面立法的难点及解决
国家层面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应对法》以及先行的《环境保护法》法律高于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三者在内容上应该衔接、匹配、照应,对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问题作出规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既是落实碳排放权交易顶层设计的重要方式,也是为国家立法进行地方试验的有效途径。基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颁布后,地方未来施行现实样本和有效经验,国家层面还需要逐步吸纳共识、修订文本形成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以推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能动性、包容地方差异的一体化立法体系。
随着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总体发展趋势朝着不断深化的方向发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受多个行业共存、配额和CCER共存、控排企业与投资机构共存、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共存等因素,加之受经济大趋势、企业成本高、能源密集型产业下行趋势影响,交易主体的合法性、交易规则的公正性、交易过程的透明性是立法过程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需要制定科学、规范、有序的配套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体系,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配套的政策体系。
(二)地方层面立法的难点及解决
对于地方层面立法而言,各省级层面创新制度运行一段时间趋向于稳定,大趋势会依据上位法将该制度部分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因为,立法目的是创设一种法律规则,而政策制度化最好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则,时常变动、细枝末节的政策设计,不应纳入法律规则,对于具有前瞻性、符合发展趋势的政策,可以适当地纳入立法内容,要注意立法时机、立法内容等因素,尽可能地避免政策性语言的表述,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权力分配、实施能力等因素,经过调查研究、立法拟定、公众参与、审议通过等一系列程序和步骤,以此保证立法在实践中的施行。
(三)跨区域立法的难点及解决
我国正在积极建设跨区域一体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区域政策法律建设迈入起步阶段,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等因素,在碳排放权交易区域协同立法中,还需把握特点规律、统一规则,优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机制,构建高度耦合且相互连接的区域一体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路径,建立系统、完善、立法技术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区域协同立法体系。
下一步,重庆碳管家公司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部署,持续深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充分发挥绿色低碳领域全过程咨询优势,建立动态更新的法律识别机制、建立数据共享平台以及提出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解决路径,助力我市实现碳排放权交易和美丽重庆建设。